游戏厂商处理盗号问题的流程图
这次的申诉很快得到了回复,这家著名的游戏公司一方面表示由于公司不承认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加上虚拟财产可能会在玩家之间多次转手,产权很难界定,甚至可能本身就是盗窃物品,所以小林购买的极品武器不能返还,但考虑到小林的损失,可以将被盗的游戏币追回给他。可当小林再次上线开启游戏时,发现账户里确实返还了游戏币,但却少了一百多万。小林坦言:“原以为多少算得了个安慰奖,没想到结果是这样。这款免费游戏卖给玩家的每一项服务都是明码标价的,玩家付出的可都是现钞。可游戏公司只顾自己发财,不顾玩家虚拟财产的死活,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Q币也能当工资发
而破解此项困局的惟一解决之道就是立法,给虚拟财产一个明确的身份。那样,虚拟财产就不是虚无飘渺的数据信息,而是实实在在的钱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立法是绝对可行也是必要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由游戏中的装备、各种参数以及玩家的游戏事件等构成的。从某种角度上看,点卡必然需要用现实中的金钱来购买,也就是说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来看,它已然属于商品范畴,也就具有财产的意义。而同时,那些装备、参数都是玩家通过一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游戏时间),在使用固定资本(电脑)和流动资本(点卡)创造出来的。按政治经济学观点,它们已经实现了价值的转移,也就具有了商品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应该被视为一种商品,也就具有财产的意义。
同时笔者了解到,韩国去年为虚拟财产立法后,明确了它的价值地位,立刻就有韩国游戏玩家在保险公司投保成功,而目前所知的如美国的几个保险公司开设虚拟财产保险,其前提也是因为其公司所在的州的立法体系中有虚拟财产的内容。
他山之石:
相比之下,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已经有立法和司法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法律保护。韩国在2006年年底前立法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韩国文化部还向其国会递交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法案,试图以此非常手段来斩断“黑色产业链”。一旦获得国会通过,包括专门的虚拟物品交易网站、C2C电子商务网站等都必须停止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服务,否则当事人将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5000万韩币的惩罚。而中国台湾有关部门则表示,确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和账号都属存在瑜服务器的“磁盘记录”,而“磁盘记录”在当地刑法的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做“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也就直接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并明切规定,在网游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
而盗号问题的最终结局是什么,其实不难想像,就是最终逼迫所有的玩家因为频繁被盗,毫无乐趣而最终离开游戏。而玩家的离去也势必导致网游公司无利可图乃至被迫停运,盗号的泛滥无疑增加了游戏厂商运营的风险性,这也就是五大游戏厂商发出反盗号宣言的根本原因。从本质上来说,盗窃虚拟财产和外挂并没有太多区别,甚至性质更加恶劣,因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广大游戏玩家的切身利益,就算你是盗窃者,你能保证自己不会被其他盗窃者偷盗吗?
此次五大厂商反网上盗窃公开声明发表之前,其实大部分游戏厂商都在其用户协议中声明禁止游戏账号、虚拟装备、游戏货币等的私下交易,其目的无外乎是通过敦促有关部门禁止私下交易,从而使盗号者无利可图,进而达到反盗号的目的。当然,由于免费游戏的大行其道,作为盈利手段的官方增值性虚拟财产出售并不在其列。在某种程度上,这更像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不平等条约。而网游公司此举还隐藏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目的,即实现虚拟财产的专卖专销。也就是打着反盗号的名义禁止玩家交易,从而将交易权收归厂商,要买任何虚拟财产就只能到厂商手中购得,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要知道,据艾瑞公司调查表明,2006年中国虚拟财产交易金额达到70亿人民币,这将是一个无比巨大的金矿。这也就是为何面对游戏公司不从消除盗号行为的根本入手,而是选择禁止并非全部都是“黑脏”的玩家私下虚拟财产交易的一个关键所在。